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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因公护照(通行证)收缴管理的通知

发布者:admin  时间:2008-05-05  浏览:

各有关单位:

2006年8月,外交部、国港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清查工作,清查的主要内容是2000年以来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(以下简称“证”)的颁发和收缴保管情况。外交部、国港办要求各授权发照(证)机关要进一步采取措施,加大护照(证)的收缴力度。对少数护照(证)没有缴回的,要尽快追回,统一保管,护照(证)收缴率必须达到100%。

根据外交部、国港办的通知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出国[2006]22号文件精神,配合2007年1月1日起全新电子扫描新版公务普通护照的启用(空白旧版因公普通护照不再使用),现对因公护照(证)的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

1、所有因公护照(证)必须交由省外办统一收缴、保管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管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。

2、外交护照由省外办统一收缴保管。

3、自即日起,除有因公出访任务的同志之外,学校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在12月15日之前将个人手中持有的因公护照(证)上缴至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省外办”)或校外事办公室。由校外办代为上缴的护照(证)押金需待护照上缴后本人至外事办公室领取。如押金条丢失,押金则无法退回。

4、自即日起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7日内必须将护照上缴至省外办。

5、2007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公务护照,仍由省外办保管。

6、自2007年1月1日起,所有申请办理因公护照(证)团组材料中不得再持有有效期的旧护照(证),否则省外办将根据有关规定暂停该团组的因公护照(证)的办理。

7、自2007年1月1日起,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因公护照(证)遗失的,除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外,省外办将按有关规定暂停为其办理新护照(证),并暂缓其所在单位因公出访团组的因公护照(证)的申请。

特此通知。


国际合作与交流处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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